国际关系等级制理论批判
作者:高婉妮朱源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等级制理论是对当前国际关系理论中三大主流理论之一的无政府状态假定形成显著冲击的新兴理论,美国学者戴维·莱克(David Lake)的《国际关系中的等级制》是这一理论视角的代表性著作。等级制理论强调,实力较弱的附属国通过主权让渡的形式使占据实力优势的主导国为其提供一套有价值的政治秩序。这种双方基于同意而交易或订立契约的过程使主导国对附属国形成一种“关系型权威”,并实际上构建起替代性国际秩序,继而对无政府状态的经典假定形成挑战。自莱克以来,不少学者从等级制的形成与运行等多种视角,对其进行不断丰富与发展,与之相伴而行的则是批判的接踵而至。整体上,当前对等级制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基本假定、核心概念稳定性以及理论适用性三个领域。
对等级制理论基本假定的批判
当前学界对等级制理论基本假定的批判主要体现在对国家主权可分割、国家非自助、理论分析层次回落、等级制形成原因等观点的质疑。
首先,等级制理论认为,在各国内部存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区别,前者受“私人权威”的控制,其他国家则可能在“公共领域”对主权国家行使权威。莱克的这种观点建立在对主权不可分割传统认知的否定基础上。但事实上,国际权威并非对主权的否定,而是对主权的体现。附属国将其部分权力委托给另一个占支配地位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授权它们代表本国处理某些问题。在这一过程中,附属国并未放弃撤销授权的权力,主权依旧具有稳固性。这种行为本身是国家行使主权而非放弃主权的表现。因此,国际权威形式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的削弱,反而证明了国家主权的强化。
其次,等级制理论提出国家非自助命题,认为附属国会通过自愿放弃主权以换取主导国在安全上的庇护,进而减少防御投入、发展经济或增加国民福利,推翻了传统理论中追求安全最大化的论点。实际上,纵使附属国在安全防卫议题上同主导国形成安全分工,但附属国接受主导国权威的目标仍然是维护国家安全,免受外部威胁。主导国保护只是附属国追求安全最大化过程中的一种手段,是更加灵活的自助形式,国家自助作为传统理论假设的稳定性得以维系。
再次,等级制理论本身呈现出分析层次回落的趋势,无法有效替代国际体系层面无政府状态的基本假定。等级制理论的支持者期待以等级制理论取代国际体系中无政府状态的基本假定,但在具体分析过程中,却将视角局限于主导国与附属国之间的双边关系,未就国际体系本身进行进一步讨论,这一点导致分析层次从体系向单元层面回落。虽然近年来部分学者从集体观念、性别差异等文化因素出发进行论证,试图从体系层次丰富等级制理论,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社会文化因素是等级关系形成或瓦解的结果而非原因,这种努力并未完成等级制理论在体系层次的建构。
最后,有部分学者还从根本上否定了等级制的形成,认为所谓的等级制是殖民历史的遗产。在国际政治现实中,等级制往往是对殖民统治结构的继承,结构效应迫使附属国没有选择,只能继续留在等级制内。因此,附属国对等级制度的再生产与其被视为一个通过交易形成合法性权威的过程,不如说是一个受历史惯性影响的过程。
对核心概念稳定性的担忧
在等级制理论的建构过程中,“权威”与“等级”是核心概念。但到目前为止,学界尚未对这些核心概念的界定达成共识,进而引发了理论内在的矛盾。
其一,最初的等级制理论对“权威”的概念界定并不明确,“权威”与“强制”的关系若即若离。学界对“权威”的定义分别有作为契约的权威、作为统治的权威、作为印象的权威和作为奉献的权威。等级制理论主要指涉作为契约的权威,并以“关系型权威”为理论核心概念。这种定义本身强调了“权威”与“强制”的区别,但莱克也明确指出权威与强制之间的差异很难辨别。然而,莱克对等级制论述中所提出的帝国、保护国或经济附属国都是强制的产物,并非利益置换的结果。至于衡量等级制强弱的军事基地、汇率联系和贸易依赖等指标,则进一步将强调“自愿服从”的权威与强制混为一谈。
其二,对等级制形成观点的丰富与发展,进一步模糊了“权威”与“权力”的边界。莱克等人对“关系型权威”的论述,无论是基于成本利益还是社会协议立场,都过分强调了权威形成过程中的自愿性,低估了强制的作用。基于同意而形成的等级制理论表明等级应当是不稳定的,但国际关系中等级制却并非如此。同时,如果等级制的形成基于双方自由讨价还价或交易,那么各方应当具有类似于市场中的平等地位,这又与经验事实不符。通过交易促使其他行为体按照本国意愿行事通常被视为合法权威的对立面。在对等级制理论进行修正与发展的过程中,部分学者尝试拓宽“权威”概念,将家长式干预等强制因素纳入等级制形成的原因之中,或试图将等级制与无政府状态视为一体两面,认为存在权力的集中化就存在等级。这两种做法使“权威”与“权力”概念日趋相似,不但未能解决概念模糊的问题,反而导致等级制理论与基于无政府状态的现实主义观点日趋相似,理论边界日益模糊。
其三,等级制理论对“等级”亦未进行独立定义。莱克认为,等级制即国际权威的存在,强调主导国与附属国之间的“关系型权威”,以“权威”定义“等级”。此举虽然具有合理性,却未能就等级的属性、特征进行系统性论述。国际等级制的形成、维持与发展皆有所论,但国际等级制本身徒有其表。
对理论适用性的质疑
除却对等级制理论基本假定和核心概念的质疑以外,等级制理论是否在更多区域、更多领域发挥适用,也成为目前学界的重要关切。既有文献不仅缺乏对非国家行为体的关注,对国家行为体之间的等级关系也主要聚焦于论证中美两国。一方面,对国家间等级关系的论证过分聚焦少数大国,缺乏普遍性和深度。等级制理论的先行者主要聚焦二战以后的美国,排除了其他时期的美国,更排除了其他政治行为体在不同时期的案例。近年来,伴随着有关学者对古代中国、南美以及南亚等区域性等级制的关注,等级制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丰富与发展。但等级制理论在案例选择上对其他区域及大国的关注明显不足,研究深度与广度有待提升。另一方面,国际关系中的等级制不仅体现在国家行为体之间,在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之间亦有体现。既有文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对非国家行为体关注的趋势,但是起步较晚且研究成果有限,甚至在研究中还呈现出某种对既有假定背离的讨论。譬如,有学者认为国际组织在世界政治中治理范围和深度的不断增加,并非政治权威过多的体现,而恰恰表明了政治权威的缺乏。
对等级制理论的质疑和批判为理论的丰富与发展提供了契机。理论研究者需要进一步拓展理论,唯其如此,才能实现国际关系理论的跨越式发展。
(作者系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必赢nn699net副教授;必赢nn699net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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